臺北市議會 

 

11屆第1次定期大會 

 

 何議員志偉 

 

管線裝設於建築物外或許可以不用拆後巷違建或土地退縮等就可以解決接管問題 

 

 

檢討資料及後續計畫 

 

 

 工務局衛工處 



何議員志偉:

英國知名建築師理查‧羅傑斯設計管線裝設於建築物外面之工法聞名於世,本席提供這樣的訊息是想建議市府單位,參考研究此工法,或許可以不用拆後巷違建或土地退縮等易引起民眾反對的辦法,就可以解決接管問題,希望市府能提出不同於制式方法的見解,由改變思考模式中,找到克服家庭污水接管問題之道,請發揮創意,就法令面及實務技術面研究,解決35%未接管問題。(衛工處)

 

一、基本說明

法國龐畢度中心為英國知名建築師理查.羅傑斯Richard Rogers最著名作品之一。理查.羅傑斯建築師與其它兩位建築師合作成就舉世聞名的法國龐畢度中心造型像石油工廠,高42公尺,長166公尺,寬60公尺,共有10層樓,全部面積達103,300平方公尺(如相片1)

龐畢度中心於新建施工時,將原埋設於室內之管線誇張的設計在建築體外部,並因此成為該建築物的最大特色。把一般人認為室內有礙觀瞻的建築元素,諸如:電梯機房、空調管路、污排水設備等等,全都安排在面對馬路的外牆上 (如相片2)

 

二、檢討分析

()法規面

建築物新建時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相關規定可見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章第10節廁所、污水處理設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第1節與第2節。污水下水道接用之主要規定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1.污水處置

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處置應視建築基地周邊下水道建設情形辦理,污水下水道已興建完妥並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者之污水者,應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反之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妥善處理沖洗式廁所、生活雜排水等污水

相關規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章第10節第49條:『沖洗式廁所、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屆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49條第2(略以)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第3新建建築物之廢()水產生量達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公告之事業標準者,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章第1節第29條第11點:『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皆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

2.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新建建築物依規定應分別裝設雨水及污水等排水管路,不得共用。依規定該管路亦可以露明管方式設置,但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塗漆明顯標誌。(相片3及相片4)

相關規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章第1節第29條給排水管路之配置規定,第12點:『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裝設,不得共用。住宅及集合住宅設有陽臺之每一住宅單位,應至少於一處陽臺設置生活雜排水管路,並予以標示。』;第4點:『露明管路應依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塗漆明顯標誌。』。

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係將「建築物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相連接之管路與設備。該用戶排水設備依中央法規「下水道法」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與市法規「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註:100629業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修正為「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惟尚未發布實施)等,應由起造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申請設置、維護與管理。

相關規定如「下水道法」第20條:『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第7條:『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既有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應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委由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專業技師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之。』;第8條:『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之。』。

准此,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位於污水下水道已興建完妥並可容納該建築物者之污水者,應依下水道法令規定將污排水匯集至自設陰井(人孔)後再排洩至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未能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時,應依規定預設用戶排水設備,如預留陰井、連接管、切換閥,必要者並應設置污水坑。

相關規定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章第14條:『用戶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前,應設置陰井或人孔,並以連接管匯集其污水。』;第15條:『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第17條:『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技術實務

1.新建、增建及改建等建築物

依據上開建築法令及下水道法規,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衛工處與本府建築管理處業已密切合作,對於領有建築執照或建築許可之建築物,已明訂於開工放樣前應將污排水圖送衛工處審查,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應經檢驗合格。因此建築物可依規定採露明管方式(與法國龐畢度中心相似)設置污水排水管路(相片5),並依下水道法令規定將污排水匯集至自設陰井(人孔) (相片6)後,再排洩至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用戶接管。

2.設有預留陰井之建築物

興建時未能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並依下水道法規定預設用戶排水設備,如預留陰井、連接管、切換閥,必要者並應設置污水坑等。因此,俟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並可供接用時,衛工處採獎勵接管方式免費自預留之自設陰井(人孔)銜接,並協助該建築物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進行污水切換即可完成用戶接管,甚少因違建阻隔而發生無法接管之情事。

3.未設有預留陰井之建築物

早期新建之建築物因下水道法令規定尚未臻完善,建築物內之廁所、生活雜排水均未匯集成一個系統,各個排水管路自管道間至地面層時就近排至雨水側溝,因此衛工處辦理獎勵接管時,大部分既有建物之污水多為後巷排水,為銜接並匯集住戶既存之污水管路,因此須有施工維護管理空間(後巷)。


三、後續計畫

()建築物排水系統採露明管設計需由建築師於設計階段辦理,衛工處未來將透過本府建管處每年辦理之法規說明會或相關平台,宣導可採用與法國龐畢度中心相似手法(露明管方式)設置污水管路,俾利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

()統計至民國1007月底,本市污水下水道門牌用戶接管普及率為66.79%,尚有近30萬戶未接管。衛工處對公共污水下水道已完成地區,卻因施工困難等因素未能完成污水接管之用戶,於101年擬編列預()算委託工程顧問機構辦理本市「污水下水道可服務地區用戶接管艱難地區施做模式評估」工作,屆時將整體考量工程技術、設備、法規及成本等因素,以求能進一步提升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

四、結語

建築物之排水系統須依建築法規設置,現行法令規定確實可採露明管方式(與法國龐畢度中心相似)設置污水管路,污排水匯集後銜接至自設陰井(人孔),均有利於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之施做,並降低受違建的干擾,提升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達成改善環境衛生及保護水域水質等目標。

法規層面應屬可行,實務上仍需透過建築師採露明管方式設計,因此將透過本府建管處法規說明會或相關平台加強宣導。並由衛工處委託技術顧問機構就工程技術、設備、法規及成本等因素整體考量,以求能進一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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